4-13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加强在校学生校外租房管理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1浏览次数:138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加强在校

校外租房管理的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的必须经学校同意”。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学生校外租房作如下规定:


一、准予校外租房条件

因病等特殊原因而不适宜校内集体住宿者。


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以下简称校综治办)、学生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各学院是我校在校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部门。校综治办负责汇总本校学生在校外租房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居住地街道综治办通报情况;学生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学院分别负责我校在校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审批工作,掌握、了解、关心校外租房学生的有关情况。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发放学生《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学院负责了解校外租房学生的基本情况、租房原因、起讫时间、房屋出租人、详细地址、所属区和街道、联系电话、本人及家长签字、所租房屋是否取得治安许可证、是否签订租赁合同、本人承诺,逐一审核,签署意见。

2.定期(每月月初)统计学生校外租房或变动的信息,汇总后报学生处(研究生部)。

3.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加强行为规范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治安事件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4.主动关心校外租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配合校综治办和地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本校学生校外租房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治安事件。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大学生社区服务考核工作。

7.成教学院负责成教学院全日制学生校外租房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并将校外租房汇总情况报校综治办备案。

(二)学生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对本、专科学生校外租房进行审批,并对租房学生进行统计造册,每月月初汇总后交校综治办备案。

研究生部代表学校负责对研究生校外租房进行审批,并对租房学生进行统计造册,每月月初汇总后交校综治办备案。

(三)校综治办工作职责

1.将本校在校学生校外租房管理纳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2.配合学生处、研究生部、学院切实加强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工作。

3.汇总在校学生校外租房的信息情况,负责向市教委综治办和学校周边办汇报,并定期向居住地的街道综治办通报(每学期一次)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本校学生在校外租房期间发生的治安事件和意外事故。


四、学生校外租房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房屋出租管理及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所租赁房屋应是出租人已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治安许可证的。

2.学生本人应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本人应认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递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表格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给学院,一份交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在备案表中应书面作出本人自行到校外租房,愿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负责的承诺。

4.在校外租房的学生,一律要办妥集体宿舍退房手续,不得将自己原来的空床位出租给其他人员,否则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已经在校外租房但尚未填写和递交校外租房备案表的学生,必须按要求补填,经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认可后,办妥集体宿舍退宿手续。

6.校外租房学生若租房地址变动,必须在三天内向辅导员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8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