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1浏览次数:785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沪海洋研[2010]42号

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校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校研究生部同意,可暂不予注册,报学校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当事人须在收到学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向校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与下一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报到时已怀孕的女研究生,暂缓注册,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新生如因其它特殊情况暂不能入学的,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部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后不报到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

    3.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刑事问题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行为

    4.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期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时返校注册。其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并凭困难证明到研究生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证明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遵守考试纪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考核成绩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考查以撰写论文或报告为主。学位课程考核要求采用考试方式,其中公共学位课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外语课程考试可以部分结合口试),选修课程及其他环节的考核形式不限。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可按优、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五级分制和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85.0≤优≤100.0,75.0≤良<85.0,65.0≤中<75.0,60.0≤及格<65.0,不及格<60.0,在需要从五级分制转换为百分制时按照优计为90分、良计为80分、中计为70分、及格计为60分、不及格计为40分进行折算。课程考核成绩为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间协议或经研究生部的核准跨校修读课程,但所修课程必须在个人培养计划中体现,并且课程必须由对方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认可方可予以承认。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退课或改选课程都要在开课前办理退改选课程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未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考核者,成绩不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未办理缓考申请、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学位课缓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初补考时同步进行,其他课程缓考一般只能与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同步进行,不提前或单独安排。

第九条研究生要免修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学习过该课程或可以免修该课程的证明材料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核准备案后,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核,以考成绩记入成绩册。

 研究生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记为60分。补考仍不及格的,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一次。重修后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记为60分,重修仍不及格的,该课程成绩取最高值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补考和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议申请。补考和重修成绩不作复议。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安排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二周以内的病假须经学院批准,超过二周须经研究生部批准。一学期连续病假不得超过四周,累计病假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规定时间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一周以内的事假须经学院批准,超过一周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每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须办理休学手续。因课题研究被导师长期派出者(在校外超过半年)请假时须提供外派单位、试验计划、校外指导教师、住宿安排、生活来源等详细说明,并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必要时须和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

第十五条研究生出国(境)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境)探亲(仅限探望直系亲属)或旅游,时间必须安排在寒、暑假,并且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假期时间,研究生部不受理其它时间的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申请。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及其它特殊原因,必须更换导师、转学或转专业的,须经转出、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

1. 研究生更换导师在本专业范围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已开题后不得更换导师。

2. 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或相关专业进行,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定、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3.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得转专业:

(一) 已转过专业者;

(二) 中期考核未达到良好等级者;

(三) 由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为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四) 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五) 应予以退学的。

属下列情况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已转过学者;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以退学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并在短期内可治愈者;

(二) 一学期连续病假超过四周或累计病假超过六周或累计事假超过四周者。

(三) 因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女研究生已婚怀孕者;

(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因创业休学者或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除外。

第十九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校门诊部复核,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因创办企业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及创业计划;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休学的研究生按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十一  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按自动退学办理手续。已缴纳的培养费或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经校门诊部复核)及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向导师、学院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降到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退学:

1. 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须重修或1门学位课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合格者。

2. 1必修环节累计两次不及格者,或者2个及以上必修环节不及格者。

3.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博士生中期汇报经重做后仍未通过者。

4. 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 在科研工作中有较严重的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者。

6. 在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学业,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的。

7.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8.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9.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0.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无效者。

(十) 

11.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12.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3.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作如下处理:

1. 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已缴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2.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园网予以公告2周视为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3.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4.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参照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学制为3年,攻读博士学位的学制为3~4年,硕博连读的学制为5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按《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中学习成绩公式计算),必修环节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均为“优”,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以上(包含“良”),并已取得比同届同专业同类别研究生正常申请学位所要求的科研成果同类多一篇的科研成果(论文须公开发表),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及研究生部同意,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答辩通过者,提前毕业;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不计入延长学习年限中)。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不超过5年,博士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不超过6年。延长学习年限只能提出一次,至少以学期为单位,应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查、研究生部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的毕业时间以论文答辩通过之日为准,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不享受基本奖助金。

转专业和转导师的研究生学习年限自进校之日起计算,因转专业或转导师不能按期毕业者,逾期作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第三十一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拟答辩日期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毕业者,须在原毕业日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通过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达到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如在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具备了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三十条  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的研究生,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课程成绩和必修环节合格,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已开题,通过中期考核,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未通过学未论文答辩)或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通过学位外语课程考试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课程学习或必修环节不合格,且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不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退学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结业的研究生如学习年限未满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可在余下的学习年限内,进行一次论文答辩,或参加一次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理。答辩或外语学位课程考试通过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三十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  对品学兼优或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学校予以奖励,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助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具体参照《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管理规定》(沪海洋学〔2011363号)执行,相关情节由研究生部负责认定与解释。

第四十  学校对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园网公告2周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开除学籍一经批准,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本人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或需要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的,生育所需费用自理。

第四十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解释。如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