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1浏览次数:1118

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沪府发[2007]12号、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印发的沪医保[2007]61号、沪医保中心[20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和方式

1.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2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校颁发的一卡通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学生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由上海市医疗统筹资金保障,学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由学校保障。

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学生患病必须先到校门诊部就诊,然后由校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开具转诊单转至指定医院诊治。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由上海市医疗统筹资金支付。

1.住院医疗保障

凭指定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后,到校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到医院住院。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指定医院予以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住院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7日内有效。

2.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学生门诊大病凭指定医院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后,到校门诊部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到指定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指定医院予以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在6个月内需变更医院的,应重新开具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

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3. 特殊情况

学生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含寒暑假),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联合培养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把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报校门诊部,由校门诊部集中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申报。

三、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

学生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校内门诊医疗费用90%、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80%的比例由学校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1. 学生患病一律凭一卡通到校门诊部挂号就医。

2. 需到外院诊治的由校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转诊到指定医院诊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凭一卡通、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校门诊部审核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急诊范围内的疾病除外)。

3. 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含寒暑假),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一卡通、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校门诊部审核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4.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联合培养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到联合培养单位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经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的审核,到校门诊部报销。

四、其它

1.学生患病需去非学校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诊治,需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学生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一切费用自理。

2.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属于自费范围(如:各种体检、注射二类疫苗,痤疮、穿耳洞、美容性洁齿及激光美容等整容治疗,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部分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药材等)的各种费用一律自理;学生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3.学生因病情需要运用CT、核磁共振、胃镜、心脏彩超、HOLTER等大型检查,必须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检查,未经批准的检查费用自理;如遇急诊检查后三天内需补办申请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4.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的按校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

6.学校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授权门诊部负责解释,自200891日起实施,原沪水大后[2005]5号《上海水产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7.高职高专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由高职学院负责。


附:上海海洋大学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

市东医院

南汇区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