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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简称“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权上海海洋大学负责建设的国家级渔业数据平台。为了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数据中心”的各项数据,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为我国远洋渔业科学研究、管理决策和履行国际渔业管理义务服务,维护我国远洋渔业权益,根据《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管理办法》(简称《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数据使用程序和规范》(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范》所涉及的数据,指依据《中心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数据收集标准》所收集和入库的所有数据,具体包括以下11类数据:(1)渔船信息及船位监控数据;(2)渔捞日志数据;(3)生产统计数据;(4)科学观察员数据;(5)探捕项目数据;(6)信息船调查数据;(7)港口取样数据;(8)科学调查数据;(9)世界远洋渔业公共数据;(10)社会经济数据;(11)海洋环境及遥感数据。

“中心”的数据按7大“渔业”类别分别存储:(a)金枪鱼渔业;(b)鱿钓渔业;(c)大型拖网渔业;(d)南极磷虾渔业;(e)秋刀鱼渔业;(f)公海拖围网渔业;(g)过洋性渔业。


第三条 数据使用对象

“中心”的数据使用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科研和教学单位、生产企业、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等。境外单位和个人如需使用,须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与“中心”签订相关合作协议,规定使用范围后,方可使用(全开放数据除外,见第六条)。


第四条 数据用途

“中心”的数据使用仅限于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决策和政府履约等,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不得用于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途径。


第五条 数据使用申请

除全开放数据外,“中心”的数据使用需预先申请。数据使用者在申请前,应仔细阅读“中心”的数据库介绍,充分了解数据库的数据质量、数量和安全注意事项,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数据使用者(单位或个人)应向“中心”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提交数据使用申请表(书面或电子,见附件1),阐明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者,包括数据所支撑的科研项目和具体研究内容、数据使用团队的全部成员名单、具体使用的数据内容、时空尺度和数据量等。

“中心”对收到的申请,由办公室实行初审,根据数据级别确定是否提交“中心”管理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在1个月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审核通过后,由“中心”办公室赋予申请者权限,申请者可按照以下第六条规定,自行通过“中心”数据库网站系统下载符合其权限的数据。

数据申请者应为数据使用者或主要使用者,数据申请者对数据的合理使用负责。在读学生(含攻读在职学位的人员)不能作为数据申请者。对无实质性或无明确需求的申请,“中心”有权不予考虑。

为了鼓励有关科研单位“贡献”科学数据,对向“中心”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渔业数据的单位或研究团队,“中心”将优先考虑其数据使用的申请。


第六条 数据等级和安全性

   “中心”数据中第(1)-(3)类为渔业数据,各类数据的使用开放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第I级:年生产统计数据(不分鱼种),即空间分辨率为FAO统计区域,时间分辨率为年。

第II级:低分辨率数据,即空间分辨率为5度或2度,时间分辨率为年,具体数据格式由渔业类别决定。

第III级:高分辨率数据,即空间分辨率为1度或0.5度,时间分辨率为年、季度或月,具体数据格式由渔业类别决定。

第IV级:原始数据。

第I级为全开放数据,无需申请。第 II 、III 级需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第IV级为原始数据,原则上不对外开放。“中心”将根据申请者的使用申请,参照国际上相关数据使用的规范,严格审核数据使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安全性后,准予相应的数据使用等级。

“中心”数据中第(4)-(8)类为科学调查数据, 科学调查数据中的渔获量、捕捞努力量等相关数据参照上述I-III等级开放。

“中心”数据中第(9)-(10)类为公共服务数据,为全开放数据。

“中心”数据中第(11)类为海洋环境及遥感数据,开放等级参照渔业数据。

原则上,数据一次申请、单次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与申请需求不符的用途,严禁将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否则,将永久取消该数据申请者及其单位使用本“中心”数据的资格。申请者和使用者负责数据的安全性,妥善保存,若因数据泄露、被盗而造成国家和企业利益损失的,申请者和使用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成果标注与归属

使用本“中心”数据所取得的学术论文、科学报告及其它各项成果,须在适当位置(如致谢、数据和资料来源等)予以标注,如“本论文所采用的数据由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提供”或“Data is supported by National Data Centre for Distant-water Fisheries of China(DCFC)”。

使用本“中心”数据形成的成果归属于数据使用单位。“中心”对该成果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生效和解释

本《规范》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中心”数据库系统建成后开始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