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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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及《上海海洋大学章程》《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学校文件要求,现就我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必须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院师生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和党内监督、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巡视(察)及责任制检查、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等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制度废改立、基层布局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就业创业等重大事项;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情况报告等;
(五)涉及教职工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及福利待遇、奖励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七)学院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十)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奖惩事项的审定;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学院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院各系、平台、办公室、实验室等基层单位的人事任免。主要包括:系主任、副主任、专业负责人等任免;省部级平台负责人推荐;院级平台负责人任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等任免;实验室主任、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等任免。
第六条 学院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事业发展中,学院负责和承接的重大项目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和各部委、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大型房屋设施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大批量设备采购等;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合作办学、合资合作等重大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
严格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第八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为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议事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大额设备及服务采购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院领导和基层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讨论和协调,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不是党组织委员会的行政院领导可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学院纪检委员一般要参与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学院各系、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党组织委员会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因故不能参会的党组织委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时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书记批准。重大调整应重新召开会议作出决策。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提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党组织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六条 讨论与参加会议人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或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做好记录,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落实负责人,有时限的应一并明确。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分管院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的负责人向党组织委员会议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第二十二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分别根据工作分工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学院纪检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遵守、不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责任追究应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